(2) 环境是国家权力的基本行使内容。
法规备案审查的内容并不限于合宪性审查,还包括合法性审查及适当性审查。2、接受法规备案审查的国家机关。
宪法、立法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规备案审查的制度基础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7条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法规备案审查的范围。换言之,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判断,而没有必要适用宪法进行审查判断。
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法规备案审查外,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还包括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和其他社会主体提出建议。[12]如前所述,宪法、立法法、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均明确规定,法规备案审查仅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授权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在制定以后的30天内提请相关国家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国家机关对提请备案的法律文件进行的审查。[13]樊崇义、刘涛:无罪推定原则渗透下侦查程序之架构,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2期。
摘要: 宪法上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是刑事立法的依据和价值指引,是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权利规范体系的形成,为我国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1.现代宪法对生命权的确认 人的尊严与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10]。享有告知其所犯罪行之权利。
因此,宪法上生命权条款需要透过刑事法才能具体实施。只有把排除合理怀疑与结论惟一结合适用,才能真正体现无罪推定[6]。
[2]陈瑞华: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6]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性措施体系和当事人权利救济制度[19]。3.生命权的刑事法意涵 第一,死刑的限制适用。
这些强制性、明确性的规定体现了刑事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有利于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将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具体化为诉讼程序上可以适用的规则。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禁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使用违反联邦法律获取的证据。所以,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法时需要继续补充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内容。
我国生命权的保护与适用死刑并存的模式,然而,根据生命权的宪法原理,生命权的保护在价值上排除死刑的适用。[10]韩大元:《生命权的宪法逻辑》,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
1997年刑法第3条增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三是对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没有作出规定,如禁止对一个犯罪行为施加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禁止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施加残酷的、不人道的、贬低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第二,确认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享有此类权利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因为针对这些主体的刑事诉讼已经发动,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或者审判。第三,实现基本权利条款的司法适用。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原则,这些原则同时初步确立了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12]黄晓亮:死刑合宪性解释:从立场到路径的比较与反思,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是我国法院适用宪法性规则的具体形式,刑事法补强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并且在实践中通过司法机关之适用发挥宪法之功效,客观上促进了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1679年人身保护法规定不得向在押犯人违法征收较多的保释金,禁止同一犯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处罚。
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规定,禁止对人的身体和财产实施非法搜查和扣押。其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人权保障相结合方面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特别是对辩护权保障原则进行了扩充,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该宣言首次规定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既是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又是刑事诉讼基本权利。
因此,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1997年刑法的修改都以此为导向,将规范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与运行,创新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作为修法的价值目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达到刑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我国刑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刑事法对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规定,不仅不会损害宪法的权威与地位,反而使基本权利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并且在规范和限制刑罚权滥用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无罪推定是与罪刑法定同等重要的刑事法原则,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将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予以规定。但是,在宪法只对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作出一般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法对基本权利的表达是对宪法精神的彰显,发挥补充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并且与宪法上的权利条款共同构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规范体系。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只作一般规定,并没有详细列举。1997年刑法修改,增加了罪刑法定、适用法律平等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均从惩罚犯罪与基本人权保障相结合的角度来确定。
严禁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其次是通过设立死刑,明确国家有权适用生命刑。
个人仅得在行为时违反有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受到刑罚处罚时始得负刑事责任。我国宪法符合现代宪法的原理和精神,除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外,还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全面规定。
如刑法规定死刑的适用条件和原则,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核准程序的规定,对死刑适用例外情形的规定,对不得强迫刑事被告人近亲属作证的规定以及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等等。总之,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原则到具体规定,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宪法价值。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我国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特征 与外国宪法详细列举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对刑事诉讼基本权利只作一般规定,具体来讲是三个条文: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如上文所述,我国宪法对刑事诉讼上的基本权利只作一般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规定,为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体系的建构提供宪法依据和价值指引。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以及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作为基本原则,并且将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作为辩护权实现的原则。
刑事法对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在表述上仍然存在不够全面和准确之处,但在宪法只对刑事诉讼基本权利作出一般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法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宪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基础上,大量补充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而使我国公民基本权利规范体系化。在上个世纪90年代生命权入宪达到一个高峰,有70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生命权。
实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任务,就是在立法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规范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并在司法技术层面确保诉讼参与人各项法定权利的实现。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维护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